最新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整车投资项目手续、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第三十一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THE END
1.来料检验规范(精选6篇)1.3 抽样检验 一般使用随机抽样 1.4 工作依据 a.抽样计划作业准则 b.不合格品处理作业程序 c.接收检验与测试作业程序 d.IQC检验规范 e.鉴别与追朔作业程序 f.装机检验规范 g.矫正与预防措施作业程序 h.品质记录管制作业程序 i.BOM、ECN 1.5 验收标准 a.按《IQC检验规范》发行的最新版进行检验 b.允收水准(AQ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2q12keh.html
2.调查结果分析范文11篇(全文)随着汽车行业兼并重组、优质资产的注入, 以及整体上市进程的加快, 全行业产能规模仍会不断扩大。并且, 人民币的持续快速升值, 对于目前仍需大量进口汽车关键零部件、以进口组装为主的中国汽车生产企业来说, 不仅抵消了国内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压力, 而且大大降低了生产制造成本, 为产能的进一步扩张提供了可能。https://www.99xueshu.com/w/ikey07gvjmnx.html
3.IATF16949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北有寒山前言 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本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本文中简称为“汽车 QMS 标准”或“ IATF 16949 ”),连同适用的汽车顾客 特定要求,ISO9001:2015 要求以及 ISO9000:2015 一起定义了对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组织的基本质 量管理体系要求。 正因为如此,汽车 QMhttps://www.cnblogs.com/beiyhs/p/12768183.html
4.3C认证知识库(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三)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一)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http://www.windoor168.com/zsk/ct.asp?id=9479
5.海湾标准化组织发布最新的第二版2025年机动车技术法规要求简讯:近期,海湾标准化组织发布了最新的第二版2025年机动车技术法规要求(GSO Technical Regulations MV 2025 MY-D2),相较于第四版2024年机动车技术法规要求(GSO Technical Regulations MV 2024 MY-D4),对出口机动车到海湾GCC国家的部分要求进行了修改。 https://www.atic-cn.com/?p=76236
6.科学应用抽样检验标准讲解自关于抽样检验的国家标准GB 2828~2829—81发布实施后,目前已发布了20多个有关抽样检验的国家标准,但科学地、正确地选用抽样检验标准,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的选用是其中典型的事例。 根据有关法规赋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多项主要任务中,执行监督检验是其中心任务。监督检验不同于https://www.360docs.net/doc/0a12317020.html
7.《汽车行业标准《汽车行业标准-QCT》.xls Sheet3 QC/T 1-1992 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继续有效 QC/T 17-1992 汽车零部件耐候性试验一般规则 QC/T 18-1992 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术语 QC/T 196-1994 汽车工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表 QC/T 201-1995 汽车气制动用热塑管接头尺寸 QC/T 20-1992 汽车用气压式制动灯开关技术条件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5/1209/31098193.shtm
8.汽车防腐蚀耐老化常用标准目录汇总表(2021版)为方便一线科技人员在工作中使用、学习和引用,专家们协力梳理出汽车防腐蚀、耐老化常用标准925项:1)中国国标、行标、团标525项;2)国际标准51项;3)美系标准219项;4)欧系标准59项;5)日系标准65项;6)其他标准6项。详见如下目录列表(只列名称不提供标准),文末可下载汇总表。 https://m.auto-testing.net/news/show-112084.html
9.企业高层参考第25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四川企联网据介绍,下一步,文旅部将研究制定并出台旅游公共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为各地推进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地方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将各项任务落细落实落地。 政策要闻 ▲新公司法施行 据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日http://www.scecea.org.cn/show-46-3511-1.html
10.汽车组合仪表设计规范QC/T 29106 汽车用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 QC/T 238 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 QC/T 727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941-2013 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QC/T 942-2013 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QC/T 913-2013 汽车材料中铅、镉的检测方法 QC/T 944-2013 汽车材料中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https://blog.csdn.net/weixin_43792763/article/details/88523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