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
但有个别驾驶人
为逃避处罚或者其他便利
抱着侥幸心理
使用“假套牌”
不仅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更给道路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这些“自作聪明”
不仅逃不过警察蜀黍的眼睛
更躲不开法律的严惩
海沧大桥:女子套用自家车牌被查获
8月6日,一辆套牌小轿车在海沧大桥被查获,驾驶员陈某套用闽DA5***号牌是其家里另外一辆车的, 并非陈某所驾驶车辆的合法号牌,且该号牌外观存在明显异常,是打印在泡沫板上的“假牌”,并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
陈某称,其开的车刚买不久,还没有上牌,为方便进出小区车库,便自作聪明套用自家的号牌。民警依法对陈某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金10000元、记12分,扣留车辆,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陈某被查处后,对自己荒唐的行为后悔不已。
翔安大道:男子借用别人车牌被查获
8月14日下午,翔安交警在翔安大道查获史某驾驶的小货车套用闽DDX0***车牌。史某称,其车辆号牌为闽DD95***,为方便进出公司收快递,便借用朋友的车牌。民警依法对史某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记12分,同时扣留车辆。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
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
厦门交警提醒
使用“假套牌”
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严厉打击
请广大驾驶人以案为戒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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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蔡佳怡 二校\洪丽敏
审核\任旭萍 朱毅力
翔安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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