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就所服务的企业的规模而言的市场定位,应该是全心全意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同时,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选择应该是,使得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占任何融资租赁机构主营业务的压倒份额,最大限度地压缩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的份额。
据发展委中小企业司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为460多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交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可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就业的主体,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这样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服务,岂非天经地义?又有什么必要重申呢?我认为有。
其一、中小企业是一个有别于大型企业的总概念。单就销售额这一项指标而言,按行业区分,其标准如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批发业:30000万元至3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低于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15000万元至3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低于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零售业:15000万元至1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低于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而我们所见到的多数融资租赁机构,它们的服务对象中,固然的确并非是以大型企业为主。但是,却罕见小型企业。这样的市场定位,难道不是颇有偏差吗?
回租式融资租赁又称“出售回租”、“售后回租”或“回租”。其特点在于,在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标的物的出卖人同承租人是同一人。也就是说,企业以出卖人的身份通过某个买卖合同将自己既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作为买受人向它支付价款。与此同时,该企业又以承租人的身份,通过某个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从作为出租人的该融资租赁机构那里,将该标的物租回使用。在回租交易中,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即,没有物的流动。
对于企业来说,回租的价值在于,可以迅速地变自己的流动性最差的固定资产为流动性最强的银行存款,以满足自己此刻对现金流的需求。可见,就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而言,回租无异于银行的抵押贷款。
那么,我为什么要提出最大限度地压缩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的份额呢?这是因为,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技术创新,是任何企业,更何况小企业赖以生存的唯一途径。出这么大的力来扶持中小企业,就是期待它们借机实现技术转型。而回租能达到这个目的吗?当然不能!因为任何回租本身都并不导致企业淘汰任何旧设备和添置任何新设备。
所以我主张限制回租交易。例如,用法规规定,任何融资租赁机构的主营业务中的回租业务的份额不得超过20%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