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增值税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就是这个增值税起征点,小伙伴你能说情其中的奥秘吗?个人、按期、按月、按次、销售额到底内涵如何?
总局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中并未就“起征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考验真正语文水平的时候到了!小编又要咬文嚼字啦!请老师们批评指教哈。
之前,各地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口径不一,总局经过多年的酝酿才修成正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一统江湖、一锤定音。文中内容必定是字字珠玑、字斟句酌、一字千金。
不一样,真的不一样!
按月不超3万免增值税,好熟悉好亲切呀!这不是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小编认为:该政策的准确表述应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但这并不影响该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哪)?没错,是它、是它、就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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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可能马上有小伙伴儿反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是仅适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吗?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怎么能适用啊!
反问一:哪个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办理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能适用?!
反问二:哪个文件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能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呢?!
反问三:哪个文件规定,自然人不能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不超免征,超了全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限额”:不超免征,超了全征
异曲同工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问10:请问明年小微企业还能继续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