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歌:追征期有啥复杂的,不就三年五年无限期吗?
税月:有这么简单吗,那你先说,追征期的起点怎么算?
如歌:这样说也有道理,可是在实际的判例中,对追征期的起点,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例如以下两个案例。
法院案例
PS:还有30天的纳税期限呢?
追征期的终点
税月:如歌,今天看税案,想到一个问题,如果2018年税局因为A事项稽查企业,到2019年时发现企业2016年的B事项少缴税款。对于B事项的追征期,如果按2018年税局立案发《检查通知》作为截止计算,就未过3年,如果按2019年发现来计,就过3年了,不能追征了。你认为,应该按哪个计算?
如歌:???税局稽查发通知时,很少会写明是查哪个事项的吧,例如专项检查、重点税源随机检查、评估异常检查等,就更加不会写是查哪个事项吧。
税月:意思也差不多吧,反正想问的是,税局检查开始时,是不知道B事项的,检查过程中才发现B事项的,那到底B事情的追征截止期怎么计?
税月:那再问,证明材料是什么?执法是讲证据的,发生争议时,税局应该用什么材料证明”已经发现了违法行为“?不用空口说吧。
如歌:这以前讨论过的,就是以立案表?《检查通知书》《处罚决定书》
如歌:2017年时,最高法有两个判决涉及追征期(德发案),于是很多讨论都认为最高法的明确是以《检查通知书》作为追征期截止日期。
最高法(2015)行提字第13号
最高法(2016)最高法行申5121号(伟华案)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月:其中“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理是最轻的,只需要三年内追缴就行了,不加处滞纳金,所以在争议时,纳税人经常会说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那税务机关的责任怎样界定呢?
如歌:责任分两种:
2、执法行为违法(程序违法)
税月:实体问题就不说了,税局是不是用错了法规,要追征了当然是清楚的。执法行为违法方面,纳税人经常有两种理由:
1、我申报缴纳时,税局也一直没有说我报错了呀,那表示税局是认可的。
3、税局有查验、审核、监督等等法定的程序没有履行。
如歌:1是不成立的,就象你前面说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内容按程序办理,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因是其法定义务,故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时并不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2、3的话,是有道理,但是说理还要说法。当然了,现实税务工作人员有时出于惯例,并没有把所有的法定要求一一做足,这样纳税人就有了申辩的机会。作为税局,反驳的要点是,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这些程序和义务,即是:违的是哪个法?举证责任是在纳税人。
税月:但是在诉讼中,纳税人一般都用各种理由希望能证明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争取三年的追征期,或者免除滞纳金,也有法院支持的情况。我也找到了几个关于税务机关责任的案例。
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1行初10号
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行初18号
基本情况:纳税人占用土地面积8848.38平方米,多年来按660平方米申报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发现后,认为是瞒报、少报,追缴并处罚。
纳税人认为:对于未申报部分,并非纳税人主观恶意少缴造成,而且对于纳税依据,应当是由税务机关到当地土地管理机关核实相应数据确定。因此对于未申报的税款,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其中有部分税款属于3年之前的,该部分不应当继续追缴。
法院观点:税局多年来对纳税人以占地660平方米征收土地使用税,在有人举报后才进行测量并追缴原告少缴税款,对此被告负有监管缺失的责任,因此在追缴时从2011年追缴原告少缴税款并处以罚款显属错误。
PS:法院认为税局有监管缺失的责任,小编想问的是:什么是监管缺失责任,《征管法实施细则》写的是: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请问这里说的监管缺失是不是应该明确“违的是什么法”,依据是什么,哪个法?有没有文件规定税局需要到实地测量土地面积,(而该案中法院同时也说了税局是没有测量资质的)。否则这个“监管缺失”是能够无限扩大的,纳税人自主申报时不审核算不算“监管缺失”?
法院观点:
PS:这个案例小编是看不懂的。这为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了?对照征管法:1,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显然不是,文书中说了税局并无不当。
2、执法行为违法?也不是,这里不涉及。
那么,到底税局需要负的是什么责呢?
做个逻辑推理:
两种计税方式:
1、物业全部整体收入-整体成本=营业额
2、各间物业收入-各间物业成本=营业额
两种计法,估计营业税不是主要,主要是地增税的差异吧。
只有一种是对的,还是两种都对呢?不管怎样都只有两个推理。
假设一:纳税人对了
推论:不管税局对不对,纳税人不必补税,根本不存在追征期的计算。
假设二:纳税人错了
税月:排除了税务机关的责任后,余下的就属于纳税人的责任了。纳税人的责任情况就多了,都有追征期吗?
如歌:是的,所以关于纳税人导致的少缴未缴,可以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的,归纳起来,情况是很少的。前提,非故意,非偷、骗、抗税:
1、有申报。计算错误-用错公式
2、有申报。计算错误-明显的笔误。
3、不进行纳税申报,且非故意偷、抗、骗税
税月:第3点是指,国税函[2009]326号“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这条也是常被纳税人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引用的,认为只要是未进行申报的税款,都可以适用追征期。却忽略了其前提是非主观故意的偷、抗、骗税,尤其是骗税的认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所以经税务机关通知了还不申报的,是无限期追征的。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5)鄂前刑初字第11号
陈XX2007年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共获取股权转让费7200万元。税务局在对A公司股权转让检查时,发现陈XX在获得转让费之后,一直未申报缴纳税款。税务局于2013年向陈XX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陈XX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安局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认定陈XX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PS:过5年仍追征。
观点:卢XX的涉税行为,是“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属于“偷税”“骗税”“抗税”,属于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涉税行为发生于2008年,己经超过“不进行纳税申报”涉税行为的最长追征期限。《国税总局批复》对此明确规定“追征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PS:超过追征期了不追征。
小编有话说:好象有点啰嗦了,其实还有很多细节想扯一扯的。算了,总结一下吧,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哦。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