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梳理税务稽查案例注意到,在税款追征期计算方面存在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的情况,关键在于追征期截止时点的差异。
追征期计算类案不同处理
在双随机案件检查中,税务机关一般只对检查年度近三年的税款属期进行纳税检查,涉嫌偷税的向以前年度延伸,较少在税款追征期的问题上形成税企争议。但近年来,随着打击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持续加大,以前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定性虚开的情况较多,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票问题检查涉及以往年度检查属期的情况增加,有关税款追征是否超期问题越来越多。
有关追征期限如何计算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编撰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中,对于税款追征期计算的起点进行了明确:“税款的追征期应从其应纳税款的缴款时限的最后一日算起”。而对于税款追征期截止时点,没有提及。
实践中,在计算追征期时,各地税务机关对追征期截止时点存在理解不同,把握尺度不同,进而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的情况。例如,甲地某电力公司被认定取得了15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已于2015年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322万元。稽查部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于2020年1月向该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2020年3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日期作为税款追征期限计算终点,追征有关税款。而对于同类案件,乙地稽查部门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日期为税款追征期计算终点,使得涉案税款超过了追征期限。这既不利于维护税法的公信力,也给基层执法带来了风险。
对追征期截止时点的争议
在处理接受虚开发票方的稽查案件中,关于追征期截止时点的争论大致有以下几类。
参考有关司法观点的建议
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除偷税外,税款追征期限一般为三年或五年,按《税务检查通知书》与按《税务处理决定书》计算追征期终点,主要差异为检查期间的长度,检查期间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税款超过追征期限无法追征。虽然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税务机关尚未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考虑公平性,可以按有关司法判例处理,在计算追征期限时扣除依法启动调查程序的期间,以启动调查程序日期为税款追征期限计算的终点。
(作者:朱朝勃黄浩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观点二:以“发现”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节点确定
企业认为被超期追征税款的案例
2016年,某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外调时发现,A公司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海运提单有问题,同年5月将线索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于2017年6月对A公司立案,2018年5月向该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展开检查。
经调查取证,检查人员确定A公司2012年期间的海运提单等单证为虚假资料,但无法证实有关出口货物在离境前的所有权和货物流的真实性。
追征期截止时点的计算多样
该案例反映的税款追征问题并非个别现象,现实中经常出现。关于税款追征期限,纳税人、税务部门、司法部门的认识常出现差异,不同执法人员掌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