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厂检查组会议纪要(广州)
“2018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厂检查组会议”于2018年12月20日至21日在广州召开。本次会议参会人员合计54人,分别来自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厂检查组(TC02)、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成立后指定的八家新增认证机构。
会议对事先收集的会议议题进行了逐项研讨,各项会议议题的研讨结果如下:
一、国家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的证书处理
对于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要求,撤销不合格产品的CCC证书。
“非产品安全检测项目”指与“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关联不大的检测项目,如产品铭牌、标识、标志不合格且与产品使用安全无关的。为落实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于国家级监督抽查结果的不合格,由认证机构确认是否为“产品安全检测项目”;当有歧义时,由认证机构联系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确定,如对于电磁干扰(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简称EMI)的不合格,考虑到EMI在测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由认证机构联系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电磁兼容组(简称TC10),根据具体产品和不合格结果,研讨并确定是否属于产品安全检测项目。
对于国家级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仅与产品所用CCC关键件有关,与整机产品生产制造无关的(如手机国家级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内容为CCC电源适配器内部导线绝缘不合格,该不合格仅与手机所用CCC适配器有关,与手机的生产制造无关),若整机企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所用CCC关键件的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对该国家级监督抽查的不合格负责,则认证机构可:
1.撤销不合格关键件的CCC证书;
2.暂停整机产品的CCC证书;
3.对整机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整机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级别调整到相应的等级。
二、整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间零部件产品自愿性认证结果的互认与采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被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的零部件产品自愿认证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28号公告)精神,就整机所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自愿性认证结果互认与采信事宜,各整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应主动沟通、积极协商,形成可操作和有效的互认与采信机制,在体现认证机构主体责任的同时,求同存异、形成合力、共担风险,达到便利企业并降低其认证成本的目的。
对于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且认证机构推出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如机动车制动软管),在自愿性产品认证方案(如实施规则)没有较大技术差异的前提下,整机(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间应互认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
在认证实施过程中,认证机构应参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释义的内容,并:
四、产品从生产许可证转为CCC认证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
产品从生产许可证转为CCC认证管理是政策性要求,认证机构应确保两个制度的平稳过渡。
认证机构应从要求、行业情况、认证风险等方面,研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的差异,以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为核心并结合底线思维,编制并公开两个制度转换的认证方案。对于两个制度转换的认证方案,允许认证机构之间存在不涉及底线的差异性;鼓励认证机构相互沟通、研讨,联系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形成并实施关键要求相同的认证方案。
五、如何计算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起始点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频次应满足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的要求。
对于认证批准前已实施初始工厂检查的,为控制认证风险,建议以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束日期为起始点,计算下一次工厂检查的日期。对于认证批准前未实施初始工厂检查的,建议以发证日期为起始点,计算下一次工厂检查的日期。
六、工厂检查中,对于“生产”、“库存”的要求
工厂检查涉及的认证要素有: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也称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也称跟踪检查),工厂检查的内容是检查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的一致性,检查的结果将用于判断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符合性的风险是否可接受。
由于“生产”是产品质量特性形成的关键环节,故工厂检查时通常需要认证产品(也可以是相同或相似的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生产工艺的其他产品)在生产,以便完成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库存”主要用于产品一致性检查,也用于抽取样品进行试验;对于没有库存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可以在采购、生产等环节完成,也可以依据相似产品完成;是否为相似产品由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进行界定。
对于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和企业分类结果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对于产品风险高和/或企业分类结果不是较高级别的,宜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对于跟踪检查,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不同的工厂专业类别。对于一次检查不能覆盖的,认证机构应在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的周期内,选择适宜的时机完成检查;若在规定的周期内不能完成检查,则不能保持相应产品的CCC证书。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方案(如实施细则)中明确并公开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明确实施工厂检查的前提条件(如认证产品或关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产品的在生产要求,用于一致性检查的认证产品或相似产品的要求等),以便企业了解并配合完成工厂检查。
七、指定试验的方法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指定试验的定义为:“为评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检查组在生产企业现场抽取认证产品并根据认证依据标准选定项目,由生产企业人员所进行的试验”,该定义并未明确指定试验的方法。
对于指定试验的方法,《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培训教材》解释为:“指定试验的条件、方法可以是例行检验、认证依据标准的条件和方法”。若指定试验的目的是直接验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则其条件和方法应与认证依据标准相同。若考虑到行业的普遍情况和认证成本(如企业配备设备的成本、设备的使用率等),指定试验的条件、方法也可以和例行检验的相同,此时的指定试验属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一部分。
考虑到产品的差异性,对于需要进行指定试验的,由认证机构(必要时联系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明确并公开指定试验的条件、方法,以便企业理解并配合完成指定试验。
八、在转换认证机构过程中CCC证书的持续有效性
在CCC证书转换认证机构的过程中,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4]84号),在没有负面质量信息的条件下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证书的持续有效性,避免出现证书有效期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