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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对航运业而言,船舶使用的成品油主要是船用燃料油和柴油。船用燃料油为动力油,而柴油主要用于船舶发电,两者的比例约为9:1。根据目前情况,船用燃料油征收燃油税的可能性不大,而柴油由于占比较低,其价格上涨对上公司业绩影响不大。
对航空业而言,由于航油不属于燃油税征收范围,故开征燃油税对航空业没有影响。考虑到航油占航空公司总成本的比例已高达40%,随着国内航油价格的下调,将有利于缓解航空公司经营压力,对航空公司形成利好。
关键词:十二五,税制改革,财政
一“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税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国在“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时期结束,我国在税制方面基本统一,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例如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进行了彻底转型;成品油税(即燃油税)纳入了消费税,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该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税中,解决了很多历史欠账问题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间,经济迅速增长,这同我国的税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国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济迅速恢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撑了国家财政收入。
2目前我国税收体制的一些问题
(1)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税收收入规模是衡量税收体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公共财政的原理,税收收入的合适规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确定。过低的税收收入规模必然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运行。过高的税收收入规模则意味着私人部门收入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私人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规模持续高速增长,1995―2009年名义GDP平均增幅13.9%,而税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长率,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国财政收入的“超收”规模不断增大。
(2)现有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税系。而货物与劳务税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够,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征收,难以综合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在费用扣除中将其合理支出充分体现,从而无法真正的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财产税被认为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国在这领域仍是空白,即税收对居民财产差距的调控仍处于缺位状态。
(3)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越来越大
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一种新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实证明,分税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地区间差距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分税制的负面效应开始日益呈现。
3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同主线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我国,由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我国“十二五”期间基于这样的主题和主线,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提出了三点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服务于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要支持主题和主线,并为其服务,在巩固和扩大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国的税制要更多的专注民生问题。第二,要求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结合中国快速发展的三十年经验,改革后的中国税制,仍然要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第三,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对我国“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为适应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税制需要大规模的进行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1“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思路
(1)建立一个科学的税制体系。货物和劳务税、行为税和所得税三大税系在一定意义上重构,并以财产税作为补充。目前的税种过多,有些税种存在重复性,可以合并,因此将来的税种数目会减少。
(3)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税制体系,在国际上地方税收通常以财产税为主,尤其以财产税中的房产税为主。我国地方税在这一方面还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间对我国具体税种改革的一些预测
(1)改革货物与劳务税。货物与劳务税应有利于产业结构发展和服务业发展,该税种的改革最终要缩减或以致取消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营业税,将营业税科目并入增值税,调整消费税的范围和税率等。但是货物与劳务税在改革中是最为困难的,我们从中可以观察到很多问题,比如增收税税率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改革是否先试点再整体进行、增值税改革后怎么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征管权限等等。科技论文,财政。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我们商榷和测算的。
(3)改革地方税种。在地方上我国应该继续推行“费该税”制度,例如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价定量相结合等,地方财政部门对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较高。在资源税中,房产税的社会争议很大,因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出台,在未来“十二五”期间,笔者认为仍应研究推行。
三我国的税制改革作用
基于对我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认识,笔者认为新的税制改革应起到以下作用。
1税收体制改革应有助于健全财政。健全财政是财政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在“十一五”时期有了税收在财政中发挥作用的实践经验,在“十二五”期间,税收体制更应有助于健全财政,使得财政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2税收体制改革应使税收结构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收是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新的税收体制应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仍然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主题,经济发展发展方式的转变时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新的税制必须促进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4新的税制需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中国式土地财政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考虑,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动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财政政策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变地方财政过多的依靠卖地收入的现状。
四总结
我国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动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迫切要求对现有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税制改革的一些预测,我们可以了解在税制改革中,阻力很大,问题很多,一些困难难以解决。科技论文,财政。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在我国税制改革上取得优秀的成绩,最终建设一项有助于健全财政,增强自动稳定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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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思,“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原则思辨,税务研究,2010.1
内容摘要:制造业的发展在中国所造成的生态破坏、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必须要着手解决制造业对环境造成的问题。本文以分析现行有关环保的税种和开征独立环境税为改革思路,提出了针对中国制造业的税收体系的设计思路。
关键词:循环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绿色税收体系
绿色税收是“可持续发展观”理论的具体化产物,1987年,“可持续发展观”这一概念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被首次提出,如今已经普遍被各个国家认可和重视。“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而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升级。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针对中国制造业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必要性
进入新世纪,随着不断的改革和进一步开放,中国已经认识到“中国制造与中国创造”的辩证关系,在追求经济转型的目标指引下,中国的制造业必将发生变革,然而回归当下,面对着来自人口、资源、技术上的种种压力,我国的传统工业将在长时期处于重要地位,是中国经济的支撑和引擎,客观国情要求制造业要发展,可“两型”社会建设已不容许放任制造业生产。与农业和第三产业相比,工业制造业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最突出,影响深度和广度最大,故在制造业中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有其必然性。笔者查阅了2002-2009年的统计年鉴,发现类似资源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几种主要与环境有关的税种的征收,数额从绝对值来看都呈上升趋势,但是从相对值来看,其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却基本上呈现下降趋势。可见近年来,我国绿色税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甚至出现倒退的情况,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与经济发展状况并不相称,因此加快绿色税收构建的工作已迫在眉睫。
通过总结分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及法规,不难发现,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对治理污染的作用已经大大弱化、环境税制又不能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绿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保型税收体系势在必行。绿色税收体系的设计必须符合制造业生产的基本规律即遵循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两条主线。循环经济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逐步摒弃我国现存的“资源消耗高、浪费大、利用率低”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
绿色税收体系在制造业产品生命周期的分阶段体现
接下来是“产品消费环节”,消费产品带来的需内部化的成本主要有能源使用成本和排污的环境成本。但排污的环境成本和因此设立的污染税类与前两环节有所不同,前两环节的污染税类的征税对象是开采或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即所谓直接污染税;而此环节的污染税则针对会产生污染物的污染产品,因此是一种间接污染税。那么利用间接税调节市场需求,以达到对污染产品市场份额的控制,从需求源头入手,将污染产品消费价格包含的“绿色税额”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制约需求,控制制造业的过度生产。
制造业绿色税收体系的设计方案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环境税制包含资源税类、能源税类、污染税类和激励性税类四大类。下文将逐步介绍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设计方案(仍然按照第二部分中提到的产品生命周期划分,在每一环节介绍一种最突出的关键税收方案)。
在产品生产环节,应该设立能源税类、直接污染税类等。能源税类的开征目的主要在于激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生产设备、技术或方式的措施来减少煤炭和燃油这两大最重要而又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量。由于消费税“引导消费结构进而引导产业结构”的定位与能源税类的相同,笔者认为能源税类(如燃料税)可以融入消费税中。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已有的“成品油”税目中已包含汽油和柴油子目,但是没有煤炭,所以,消费税在这部分的主要改革内容是把煤炭纳入征税范围,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必须能够起到对纳税人的刺激作用。虽然在产品生产环节会产生直接污染,也要相应开征直接污染税类,而考虑到制造业的流程特征,可以将部分污染类税的纳税义务递延至废弃物处置环节。
在产品消费环节,应开征的税种为间接污染税类。间接污染税是以有潜在污染的产品的消费数量为计税依据,将税收负担加入到消费品的价格,引导消费者选择无污染或者低污染的替代产品,其征收原则使使用者付费,效果显著。笔者认为消费税的征收力度可在现有水平上加强,以切实起到警示和刺激的作用。
在废弃物处置环节,应征收的税种主要是直接污染税类。从直接排放的污染物来看,主要有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虽然这些污染排放物目前基本都被纳入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范围,但排污收费制度远不能满足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需要,所以笔者认为把几种主要污染物的收费制度改为税,设立新的独立税种“环境税”,其下设分别针对几种污染物的税目。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先把工业废水纳入污染排放的环境税,暂时对生活废水和农业废水免税。具体划分可以按如下方面:含磷洗涤剂、电池类、臭氧耗损物质(全氯氟烃(俗称氟利昂)、含溴氟烷(俗称哈龙)、四氯化碳、甲级氯仿、三氯乙烷、溴甲烷以及部分取代的氯氟烃),塑料包装制品,化肥农药、家用办公电器等。
资源再生环节重点要依托激励性税类,激励性税类可以通过具体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减免配合行业优惠措施执行。环保行为主要表现为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引进、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采用,以及资源再生技术的研发、推广及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三方面。可以按照再生资源的重置成本扣除再生过程的成本余额,相应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若不足扣减的,也应该按照再生原料(污染物)数量的减少适当给予制造业企业补贴。激励性税类适用范围广,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应落实在制造业的方方面面,一定程度上去推进整个行业的技术革新。
针对制造业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实施战略
在制造业绿色税收的使用上应建立专款专用制度,2008年国家环保局时任局长周生贤在全国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2007年全国环保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比2006年增长88%,受党政纪处分的人数增长216%,重点岗位发案集中,大多发生在环评、固废、财务、监测、排污收费、人事等岗位。排污费是否能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会严重影响企业和普通市民对政府的信任,也会影响排污费的正常收缴。同样,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为了确保绿色税收能够顺利实施,更应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在获得民众信任的同时,使筹集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例如,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对能源生产者(如采矿企业)和能源消费者引入碳税,并将其收入专用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因此,我国在开征系列绿色税种时,应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及连续稳定原则,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两型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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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体富,龚辉文.可持续发展与税收政策[J].涉外税务,1999
李万甫
本论文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适当借鉴并吸收西方商品课税研究的科学成果,对商品课税的效应及其制度建设进行了全新的、系统的、综合的分析。
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商品课税的历史地位及其随经济发展对其的依赖程度;前人在对商品课税研究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是进一步对商品课税进行分析的基础,而如何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科学的分析研究角度,建立起系统分析商品课税的理论框架,这是商品课税研究的基础性而又具有实质性的工作。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发展史上,商品课税与所得课税交替发展,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及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问,商品课税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二战以后,所得课税备受青睐,大有独领之势,实际上增值税已悄悄在部分国家广泛推广开来。“滞胀”的出现及80年代初的税改,使得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课税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与所得税“并驾齐驱”之势。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商品课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所得课税已并不构成发展中国家税制发展的必然取向。中国第二步利改税,奠定了我国税收体系及结构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商品课税在税制结构模式中的主体税地位,并一直统领着我国税制发展的主流。
选择合适的分析角度,是解决问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本文选择以商品课税最具本质特点即与价格的内在联系为出发点,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为核心,适当借鉴并吸收西方价格理论研究的科学成分,构建商品课税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以价格为研究起点,才能把握商品课税运行的全貌,使得与商品课税相联系的诸多问题有一个科学的结论,也才能使对商品课税的经济分析建筑在坚实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经济实践仍然是以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离开了这一点,就不可能对包括商品课税在内的经济现象的具体运动态势、发展状况及其效果有科学的解释。
第二章:商品课税与价格。在这一章当中,试图建立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商品课税与价格的内在关系体系,把握商品课税在价格形成中的地位,明确商品课税价值补偿实体的内在根源——社会公共需要,阐明税收与价格两对不同范畴在实现其职能方面的内在联系,澄清商品课税研究中的诸多模糊认识,从根本上确立商品课税分析的逻辑前提,构成了商品课税分析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商品课税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都与价格有关,离开了这一点,对商品课税的任何研究都是盲目的,也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价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商品课税的根源所在,价格的任何调整和变化,都会对商品税负的运动及课税行为效应产生影响。
通过中西方价格理论的发展与比较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仍然是科学的。西方国家由于缺乏科学的价格理论,认为商品课税只是国家意志或行为对市场机制运行的强加;是一种外在力量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干扰,课税有如给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打进了一个“楔子”,使交易双方接受的价格发生偏离,这样,价格信号失灵,课税是其根源之一。马克思的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使商品课税与价格的关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为商品课税的分析打下了稳定的基石。税收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也直接受到市场供求机制的影响和制约,税负的运动轨迹伴随着价格的供求制约机制而发生变化,同时课税行为也会配合价格反过来调节供求关系。
如何看待国家课税的价值源泉,其补偿形式如何,涉及到税收与价值、价格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最基本问题。税收作为社会公共需要的最佳补偿形式,是内在于社会生产的客观产物,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也从一般的经济分配形式中独立出来,但并不违背税收的价值实体是剩余产品这一主题。因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共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历史上税收的产生虽然与国家的存在有直接联系,但根源在于国家形成本身也履行了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职能,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内在于剩余产品的出现。从社会公共需要与社会再生产的关系来看,税收作为企业的成本,特别是商品税作为非直接化的成本,在市场交易中要体现课税的这一特点,企业生产只核算其自身的生产投入,是不全面的,还没有真实反映出企业生产的全部要素投入。况且社会公共需要的很大一部分是属于维持费用,将其计入成本,作合理的扣除,才能体现出新创造出的剩余产品价值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比较明确地说明了亏损企业也要纳税的根源。
税收是社会公共需要的结果,而价格是经济活动中交换关系的产物,两对经济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还原税收在价格形成机制中的本来面目,便于揭示价格运动与税收运动的不同特点及功能,寻求其最佳结合点。物质利益是协调二者的基点,价格决定着买卖双方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大小,课税行为本身也是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过程,只不过课税涉及的是征纳双方或纳税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反映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产品价值中所占份额。商品税功能的发挥在许多场合下都与价格的运动分不开,而价格的再分配效应又受制于国家课税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从而在对经济主体利益调节过程中,互相协作、配合。此外,关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分歧及其由此产生的模糊认识,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基本上会得到清晰的答案。
税负的转移过程贯穿于整个商品流转和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单纯地判定某一税能转嫁还是不能转嫁,都不确切的,有时理论上可以转嫁,而在具体情况下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不易转嫁,而实际上则实现了转嫁。“税收转嫁是经济学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科学界定税收转嫁内涵的基础上,确定税收转嫁的衡量标准,即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产品扣除原理,特别是特定的社会产品分配模式为基础,以价格与价值的背离程度为依据,建立马克思的均衡价值理论模型,具体分析价格运动的不同形态下的税收转嫁。
第四章:商品课税的公平分析。本章只限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公平问题。商品课税的公平分析立足于:以市场经济为分析前提,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社会再生产理论为依据,吸收借鉴西方经济理论的合理的公平观,构建商品课税公平分析的理论框架,并从价格机制运行的过程入手,研究课税公平机理,进一步揭示出价格与税收的关系,及课税公平的规范与不规范的统一。这里面实际上内含着这样的分析角度,即以分配为突破口,因为分配是政府参与市场机制运转的逻辑起点,政府功能实现的大小,不仅取决于通过分配手段占有的资源数量,而且还取决于利用一定形式参与分配的公平程度。此外对公平的寻求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具有相对性特点,而且只有将效率联系起来的公平分析才具实际意义。
商品课税公平课税机制的作用领域是指经济公平,并以促进或不妨碍经济公平的实现为目标。政府通过商品课税,为经济的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不公平状况,防止这种不公正的竞争所带来的负效应。经济公平所要求的机会均等原则,是实现按劳分配为基础的自然公平的一种手段或途径,体现了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公平竞争。
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一直是课税公平机制的重要内容,而商品课税的公平机制在这二者的实现机制上具有特殊性,而有别于一般的课税公平要求。传统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分析主要是集中于所得课税上。结合价格机制的运行及企业面临的价格约束,以及价格运行中的某些缺陷,使商品课税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具有其独特的意义。
商品课税的累退性,一直困扰着商品课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累退性相对于所得税的累进性而言,表现为一种不公平,传统理论分析的假定前提是商品课税的完全转嫁。通过第三章的分析,不尽如此,即或是完全税负前转,但通过实证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并非尽然,有关实证分析资料表明,低收入者的消费主要是花在低税或无税的生活必需品上,而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在高税奢侈品上,累退性亦部分被抵消。因而,商品课税的累退性是存在的,但并非商品课税所独有的,更不象人们通常描述的那样不公平。
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是当前税收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实质上也就是商品课税效率原则的贯彻。本文的结论是:绝对的税收中性或绝对的税收非中性都是不存在的。相对的税收中性或相对的税收非中性的有机结合,才能为商品课税效率分析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便于给税制的设计及其运行创造宽松的环境。明确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的内在涵义,便于理顺经济分析的脉络,取得共识。税收中性偏重于微观效率的考察,课税不应引起“超额负担”;税收非中性侧重强调对宏观效率的考察,课税应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待资源配置。倡导相对的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从微观角度着,是如何使课税产生的效率代价为最低,因为不产生“超额负担”的课税行为,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实行统一税率,也不尽然;从宏观角度看,一方面要视政府配置与企业经济部门配置的效率对比,另一方面就是要看,市场失败所造成的效率代价与课税后用于弥补市场缺陷所形成的社会收益之间,以及课税本身所造成的效率代价等的对比关系。而且企业部门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于课税的宏观效率分析具有启发性,而在许多方面无法直接应用。可以说课税宏观效率评价体系还是一个有待完善的课题。
外部效应是市场失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纠正外部影响,是课税行为的必然和可行的政策选择,也是提高课税宏观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课税行为在纠正外部影响方面的某些局限,使得以“科斯定理”即界定所有权为基础的政策取向愈来愈受到重视。在这一点上,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如何评价商品的课税及其对政府规模的扩张效应,涉及到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及课税行为导向的诸多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政府规模扩张是一种发展趋势,政府规模合理与否,取决于其行为的合理性,商品课税的收入稳定功能是对政府规模扩张提供了财源上的保证,同时也证明了商品课税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一种必然。而经验资料的分析结果表明,增值税并没有一定与政府支出规模同步增长。
贸易活动走向世界,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加强国际经贸往来是非常必要的,商品课税作为国际市场价格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效应取决于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的运用。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商品课税奉行产地原则,作为国际协调的准则,出口退税是贯彻产地原则的良好的政策选择,从而使国际贸易产品价格不致于受到商品课税的干扰而产生更大差别,以保证差异只来自于生产效率的高低上。
第七章:增值税。增值税是现代商品课税的主要形式,自五十年代在法国实行之后,逐渐蔓延,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有人称之为“税收发展史上的一大奇迹”。增值税作为对单环节销售税和按全值征收的多环节销售税的替代,在发展中体现出这一税种本身独特的功能。从组织收入功能而言,具有普遍性、及时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弹性特点,而且其自动交叉审计功能,能够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便于征管;就课说效率而言,消除了重复征税,且不会影响厂商既定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避免了课税对生产决策的扭曲效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同一税率的增值税并不会改变厂商的有效性生产要素的构成格局,具有相对中性的特征;就课税公平而言,以社会新创造的产品价值为课征对象,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贯彻经济公平中横向公平的主要手段。而增值税具体实施中的零税率和免税,或对某些产品的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累进的特征。此外,对国际间商品贸易活动具有积极影响,使商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避免退税不足或退税过多所引发的国际贸易的扭曲。
论文摘要:税制设计问题是关系到税制改革、税收任务完成进而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更多的具体税制改革,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融人促进就业的理念。企业所得税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种。在设计企业所得税制时,应该考虑给带来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的企业,例如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3.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的税制
4.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税制
二、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税制设计要求,现行税制凸显出以下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制设计的途径
(一)优化税制,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既能尽可能地满足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损害未来需要,从而使整个税收运行有利于经济、政治、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强调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比任何时候都更具现实意义。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公平与效率是构建新的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判断既定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纲领。兼顾效率与公平制度体系包括:第一,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第二,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人,运用遗产税、赠与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第三,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劳动者予以支持帮助,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税制,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所谓税收的和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征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二是税收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为此,要把建立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长远的理想目标。因为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是最符合征纳税人行为规律的税制,也是动力机制和信息机制最健全的税制,运作成本最低的税制。同时,摆正征纳税人的关系,在征纳税人关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体现公正的总原则。所有的纳税人服从税收权力的强制,在税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纳税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树立和谐意识
1.引言
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企业的集团化管理趋势和总部经济的兴起。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大量企业从战略角度出发,选择了企业总部和生产制造在空间地理上的分离。总部企业往往掌握公司的管理控制权,是公司的战略决策、资源配置、资本经营、业绩管理和公共关系中心。公司总部在特定区域上的聚集形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总部经济。通过集团化管理,企业实现了规模经济、资源获得最优配置、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和成本包括税收成本最小化。为了避免政府征税行为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各国税法往往本着税收中性的原则,对跨区经营企业提供税收征收管理上的便利,很多国家实行总机构汇总与合并纳税的税收管理制度,而这必然蕴涵着不同地区财政税收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在汇总(合并)纳税制度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有可能被转移到公司总部所在地政府,造成税收收入上缴与公共产品成本分担在地区间的不对称分布。
2.现行税制下企业跨区域经营与总部经济中的增值税区域分配格局
当前由总部经济和汇总纳税所引起的税收区域分配冲突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领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不同区域间的所得税税收收入分配冲突更加频繁和普遍化,迫切需要解决③。可以想象,企业所得税区域冲突只是税收区域分配冲突普遍化的一个开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企业跨地区经营趋势的加深,增值税等流转税冲突问题也会逐渐引起各区域政府的重视。由于在总部经济的角逐中,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往往居于优势地位,按照汇总与合并纳税的管理制度趋势,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税收协调措施,未来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将很不利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3.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的适用性及其局限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一些学者认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若能有效解决地方政府间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纠纷,这将对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地区税收分配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参照意义。当前,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可能面临很多新的情况,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现行方案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跨区经营企业的税收收入地区归属问题,那么这对未来可能普遍出现的由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引起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地区税收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产生示范作用,事实上现行税法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地区分配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新的办法出台之前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的一些做法。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中央地方共享税,而税收区域冲突产生的原因又在于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普遍性、总分机构汇总(合并)纳税的趋势性与当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法对地方政府间税收分配缺乏规范化处理,因而,二者确实有相似点,采用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来处理流转税的跨地区分配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操作意义⑤。
从两个“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税收分配管理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参照类似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对增值税由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可能产生的地区税收利益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例如,如果增值税采用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可以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再按照关键因素,科学确定权重,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缴纳的方法来分配税款。假定生产地课税原则合理,那么按各分支机构对税收的贡献来划分区域间的增值税是可行的合适的。但这种办法不能根本解决增值税的跨地区税收转移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种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税收地区转移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企业往往获得了所在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通过这种方式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因此,应该以企业所得税的形式缴纳给当地政府用以弥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成本,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汇总或者合并纳税并不能消除总机构、分支机构对当地政府所负有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4.政策构想
4.1实行消费地课税办法
理想的方法是按消费地课税原则对增值额征税,但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完全的消费地课税,"最终消费地"往往演变成"最终消费的购买地"。实际的制度设计中,往往需要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规模、国家体制和经济体制、历史传统、现实文化等因素⑧,实现制度的重新安排。
4.2增值税由共享税变为中央税
注释:
②地方政府是一个容易引人困惑的字眼,就本文中,除非特别指出,均指省级人民政府,而区域除非特别指明,均指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
④见:税收与税源问题研究课题组编.区域税收转移调查[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68-69。
⑤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实行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形成了调整区域间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初步框架,但对母子公司组织形式是否允许实行汇总纳税目前仍未有规定。
⑥杨斌.返还间接税:形成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必要步骤[J].税务研究,2005,(6):7-10。
⑦靳万军.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初步思考[J].税务研究,200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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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行政管理;SWOT分析模型;行政管理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2日
引言
据统计了解,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论文方向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切入点,研究全球化给中国乃至世界经济、文化、科技方面的影响,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行政管理不可能实现全球化。但是,本文认为以行政管理广义上的理解来界定,在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高度全球化下,必然会引起行政管理(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全球化。所以,本文通过SWOT分析法以及探讨各方面之间的联系来证明该观点。
一、全球化――一个势不可挡的世界发展过程
全球化的概念广泛,目前有诸多定义,比如施密特把全球化笼统地界定为世界五大洲之间、各国之间联系与接触在数量与质量方面的巨大飞跃,界定为世界经济的新发展。通常意义上的全球化是指全球联系不断增强,人类生活在全球规模的基础上发展及全球意识的崛起。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有学者指出,“全球化”这个词最早是由T莱维(T.levi)于1985年发明的。莱维用“全球化”这个词来形容此前20年间国际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即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至此,由于受到全球化裨益的世界各国,使全球化成为了一个势不可挡的世界发展过程。
自从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慢慢融入到整个世界潮流中。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才算真正意义上进入全球化发展过程中。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正经历着极其深刻的转变:一是以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经济转型;二是以集权政治体制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转型的政治转型;三是以农村人口为主体的传统农业社会向以城市人口为主的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特别是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加入WTO后面临深刻的国内、国际环境变化。
卡尔亨利希马克思曾提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三种经济社会形态分别是:人的依赖关系阶段(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自由个性阶段(产品经济占主导地位)。而全球化正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表现形式。在全球化背景下,政府是竞争主体之一,或者说,政府竞争力的强弱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表现。所以,中国作为一个行政集权型国家,政府在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必定要有所行政作为。
二、基于SWOT分析模型――中国行政管理全球化分析
(一)关于SWOT分析模型简介。SWOT分析方法是哈佛商学院的安德鲁斯于1971年在其《公司战略概念》一书中首次提出的,是竞争情报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方法。所谓SWOT分析,就是将企业内外部环境各方面条件进行综合和概括,分析企业内部优势因素(Strengths)、劣势因素(Weaknesses)、外部机会因素(Opportunities)和威胁因素(Threats),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内部的资源因素与外部因素造成的机会与风险进行合理的、有效的匹配,从而制定良好的战略,以掌握外部机会规避威胁。
(二)将其运用在行政管理领域分析我国的行政管理
3、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行政管理也面临着一些外部机会(O)。全球化带来的优势太多,在这里就简单地叙述一下。首先,最重要的就是经济方面。我国对外贸易和进口产品增加,增加了相应的商品利润和产品税,中央政府财政实力增强;其次,科技影响力巨大。自从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我国政府积极研发各类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领域和通讯领域,学习发达国家的优秀科技造福中国子民,这是我们人民所清楚看见的;再次,随着科技的进步,教育和卫生事业也迎来了春天。受到全球的影响,双语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实行以及留学热,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也有很大进展,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治疗在国际间加强了合作;最后,就是我国的国防军事事业实力突飞猛进。在了解和学习国外前沿的技术下,我们也开始研发一些能保卫国家的“黑武器”,在阅兵大会上,向全世界展现了我们国家的一部分国防军事实力,让世界瞧得起我们不敢再欺负我们中华民族!
4、当然,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对我国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威胁(T)。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大的问题就是文化侵蚀。许多研究中国文化的学者指出:中国当代青年“西化”思想严重,崇尚西方不良的文化,批评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随处可见的西方产品,中国传统文化的节日失去韵味,“韩流”文化产业持续冲击中国影视产业,普通公民的传统优秀文化精神失去依托,逐渐崇洋;其次,中国国内民族产业也受到了一些冲击,淘汰了一些传统产业,冲击了国内旅游业;最后,不得不提的还有人才严重流失问题。大量的留学生出国后就待在国外生活,大批“人才”移民国外,定居外国,这无疑给我国各方面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基于SWOT分析模型所得结果
四、结语
从行政管理学科出发,在全球化背景下,行政管理全球化的实现将对我国的社事业有极大地促进作用,国际间和民间交流与合作,人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提高,社会各类团体得到发展,实现真正的国强民强。而据文献研究得出现在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行政管理全球化不可能实现,而且都在研究中国政府在全球化背景下对内部的深化改革,少有研究将中国的行政管理推向国外以及世界,也就是中国内地地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特别是各类社会团体。本文运用SWOT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详细分析了中国行政管理内部的优势和劣势因素,外部的机会和威胁因素,得出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继续改进,能够实现中国的行政管理全球化。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建议,需要中国政府发展好国内特别是大陆地区的各类社会非盈利组织和社会团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中,扮演好一个大国和强国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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