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捏造租赁合同关系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
虚假诉讼司法拍卖执行异议之诉买卖不破租赁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
案例及关联索引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执异15号裁定
(2019年6月19日)
注:本案例为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为:2024-07-2-471-008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抵押权人对涉案抵押物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某某公司将其所有268号房地产提供抵押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已将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提出请求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所有的268号房地产享有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带租拍卖,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于案涉房产抵押前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产,故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案外人杨某某的执行异议。
关联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5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227条)
附: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编号为:2024-07-2-471-008:案外人杨某某诉某某公司、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原文PDF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