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程度地利用物的价值,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于同一不动产/动产上的现象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抵押权人和租赁权人之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目的是确保债权得到实现,并不以占有、使用抵押物为成立或生效条件。因此,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可能本就存在租赁关系。而当债务未被清偿,约定的租赁期限亦未届满,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就此产生了。
类案裁判规则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无权以在先租赁权阻却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诉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傅某霖、苏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租赁在先的承租人可以“抵押不破租赁”对抗抵押权人或者标的物受让人,并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标的物。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不享有以在先租赁权阻却抵押权人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租赁在先还是租赁在后,均不影响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依法设立的抵押权进行确认。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20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信德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诉厦门金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吴文冲、陈东毅、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要旨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先,案外人租赁权设立在后,该租赁权不能排除执行法院为实现抵押权而采取的强制腾退措施。抵押权与普通金钱债权在同一不动产上执行竞合的,该不动产买受人在抵押权实现案件中对承租人的抗辩,可以在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向该承租人主张。如果不动产承租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对该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不动产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536号
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南通市远东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584号
多份租赁合同情况下,案外人仅可基于抵押权设立前成立的租赁关系对抗抵押权的执行——A公司与B银行、C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18)浙民终12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归纳
对《民法典》第405条“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的理解
关于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一方面,是指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原租赁关系的存续,承租人仍可基于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另一方面,是指抵押权实现时,只要租赁合同还在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租赁物)受让人继续有效,受让人取得的是有租赁权负担的抵押物。此时,抵押权人能否向抵押人主张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对此,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是明知的,因此,不能向抵押人主张损害赔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不当然是租赁物变动的公示方法,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将已经设立租赁权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因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而导致的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损失,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
先抵押后租赁的情形下,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租赁权取决于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租赁物和是否为恶意当事人
冲突的预防与化解
1.落实完备的抵押手续,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虽然《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登记是所有动产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前提。因此,为保障抵押权人权益,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需办理抵押登记。
2.现场核查抵押物状况,并留存书面证据。抵押登记前,现场调查核实抵押物的实际占用、使用情况,确认抵押物是否为抵押人自用。若存在租赁等情况,还应当进一步调查实际出租人、承租人身份,以确定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承租人。
事后补救措施
2.对于租赁真实性存疑的合同,联合各方调查取证,积极维护权益。发现此类问题,可以会同代理律师,利用专业人员的优势,主动调查取证。同时要积极加强与经办法官之间的沟通,争取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