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拓宽了担保合同的范围,第388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就是指非典型担保合同,它是指制定法并未将其定性为担保合同,但却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主要包括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1
这实际上可以认定在立法中我们已经选择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思路下多元化的担保物权类型不同,功能主义思路下只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下面不再做分类,所有的在担保财产上设立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无论采用何种交易形式,都被认定为一个担保物权,并适用一套统一的规则。2这就为购置款抵押权奠定了基础。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登记租金的超级优先权是什么?
《民法典》第416条是关于买卖价款抵押权的规定,学理上也称“购置款抵押权”。本文也沿用学理上称谓,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购置款抵押权概念下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张登记“租金”的超级优先顺位。购置款抵押权属于购置款担保权的下位概念,指买受人在购置物上设立的担保购置款债权的特殊动产抵押权,包括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和贷款人的购置款抵押权。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以租赁物设立担保,并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则应属于购置款抵押权的概念范畴。
在同一动产之上,既存有就抵押物而设定的抵押权,同时抵押物上又存在其他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建立了由“公示在先,效力在先”(《民法典》第414、415条)的一般规则和“公示在后,效力在先”(《民法典》第416条)的特殊规则组成的顺位规则体系。对于“公示在后,效力在先”的超级优先顺位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同样就租赁物享有价款优先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可以适用购置款抵押权的构成要件
(一)担保物应为新承租的物
根据《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中所称的“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这一表述可以推理出并非所有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都符合这一性质。如(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上是为筹措周转资金将自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行租回,此时,出租人提供的款项不属于购置款,因此,出租人仅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虽然在此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也向承租人提供了一笔款项,但该款项性质与“贷款”性质更为相似,与承租人获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无关。
(二)担保的债权应是新购入租赁物的价款
享有超级优先权的购置物抵押权的前身就是购置物的所有权,债权人对购置物享有在先的所有权,或为购置租赁物直接提供款项。在此过程中存在购置物所有权向抵押权的转变过程。否则仅仅是一般的抵押权无法对抗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如果要形成对抗,则需要充分的理由。试想,若在购置物上不赋予购置款债权人优先顺位,出卖人肯定也不会同意放弃购置物的所有权人身份,买受人也无法为其他债权人在购置物上设立担保物权。4因此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严格限定在为支付抵押物价款所形成的有密切直接关系的债权,该债权应当与承租人将取得新的所有权的租赁物。
(三)需对抗的应为在先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在美国法称之为“嗣后所得财产条款”,5实际上在抵押人现在和未来的财产上都设定了一个抵押权。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和生产资料已经设立固定抵押权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与登记在后的融资租赁发生竞合冲突的情况。只有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了新的动产,该部分新的动产在租赁到期后约定归承租人所有,形成承租人新的财产,则按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也应属于浮动抵押的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交付后十日内将租赁物办理登记后则可以对抗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权人。
(四)需要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
(五)在动产交付十日内办理登记
作为宽限期起算点的“交付”是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作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意义上的交付,我们在此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直租型融资租赁,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先购入了租赁物,形成自有财产后出租给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前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在此情况下,可以推理出在此情况下的交付,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因为承租人是真实的租赁物买受人。
三、实务建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2:见赖金昌、黄琳:《统一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精神》,载《中国征信》2017年第6期,第55页。
3:李运杨:《〈民法典〉中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适用》,载《法学家》2022年第2期,第120页。
4:李运杨:《<民法典>中购置款抵押权之解释论》,载《现代法学》2020年9月第42卷,第5期,189页
5:SeeUCC§9.204(a)an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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